为了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业余、网络、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准予毕业的学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政治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愿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2、完成课程教学计划,成绩良好,(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毕业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平均学分绩点在2分(含2分)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能按期毕业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取得外国语考试合格证书。
4、提前或延期毕业的学生,如申请学位,应在毕业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犯过严重错误,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无明显改正者;
3、课程考试有四门(含)以上为补考及格者。
三、授予程序及报批手续:
1、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计划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并根据本规定一、二条所列要求,提出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的名单进行全面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员名单。
3、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名单,继续教育学院制发学位授予命令和证书。
四、此管理规定从2007届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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