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授予对象
第一条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生申请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初步审核准予毕业;
3、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在3.0以上(含3.0);
4、参加我校教务处组织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及格(高中起点本科,考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专科起点本科,考两门专业课。各专业须考的专业学位课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都已单独列出);
5、初步掌握一门外语,参加由江苏省学位办统一命题,我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学位办规定的分数线或符合省学位办规定的免试条件;
6、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一次完成,且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总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者;
3、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在3.0以下者;
4、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或中等以下者(百分制为79分或79分以下者)。
三、审核程序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当年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进行审查,填好学士学位考试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
第五条 教务处聘请专家审核专业学位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所使用的教材,并根据审核通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材,指定教师进行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参加学位外语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并将合格者的学位申请材料送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成立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对有疑义的课程或论文可组织考核,并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八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并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由教务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第十条 凡外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我校学士学位,必须符合细则所规定的条件,由学生所在学校推荐申请名单,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使用教材的情况;
2、学位申请者在校和工作单位的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和奖惩情况;
3、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
经教务处初审后按本细则的审核程序(不含第四条)办理。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 高中起点本科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专科起点本科为二门专业课。考试科目由主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划定。
第十三条 学位外语考试由省学位办命题,校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每年一次。本科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次年,每年均可申请。申请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月下旬,在继续教育学院报名,考试成绩合格记录在案,考试时间为每年11月份的第三个双休日。
第十四条 需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班学生于毕业当年的9月下旬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参加专业学位课程考试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后于10月中旬将名单报教务处。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指定相关教师命题,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与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位外语考试同步,即每年11月份的第三个双休日。
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若有不及格的,可申请参加毕业后次年即下一届毕业班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补考)。参加毕业后次年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补考)须由学生本人向有关院系或函授站提出申请并缴纳考试(补考)费用,经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后若还有不及格课程,则不再安排考试(补考)。
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毕业当年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必须在当年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次年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考试后,若有课程不及格,则不得申请补考。
第十五条 符合外语免修条件且已申请获准免修的毕业生,经初审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虽然学位外语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但毕业时因课程考试、毕业论文成绩等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仍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五、附则
第十七条 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准备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课程不得安排在毕业前的最后学期。有关院(系)须将学位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安排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我校每年9月下旬办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毕业生的学位申请,经学位资格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学校在申请者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后的4个月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曾有一次因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到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处分后一年内各方面表现优秀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校学位委员会评定,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受过两次处分或一次记过以上(不含记过)处分者,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学期或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学分数)/∑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二条 凡外校学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均须缴纳考试和评审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文件及两个补充规定(南字[2004]5号、南字[2004]8号、南字[2005]45号文)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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